目前执行的网站备案制其法理来源于2005年实施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三条之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大量的企业网站以及个人信息站域名申请,都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备案。只要是进行过网站备案的人,想必对于网站备案手续之繁杂、流程之多余以及等待时间之长,都有极为深刻的印象。
改革网站备案制的理由
理由之一:政策实施成本错位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政策的实施主体应该承担该政策执行的主要成本。例如,公民纳税报税,税务部门应该尽量减少报税的成本,如果报税的成本较高,那么,不纳税的人数就会减少。同理,理想的网站备案制度,这一制度执行的主要成本应该是由政策的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来承担,但是实际上,这个备案流程十分冗长,整个备案过程中,花费的时间成本都是由个体来承担。也就是说政策的实施主体将本该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给了备案的申请人。这是一种政策实施的错位。
理由之二:政策受益群体的错位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事后监督,也就是说对于提供非法内容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及时通过备案存档中提供的信息进行技术限制。起到一个及时的事后监督的作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是,备案制度受益群体主要是受到非法信息欺骗和损害的群体,这类群体却并不支付成本。即使我们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来,如果我买到了假货,可以让假货生产企业赔偿,其中的起诉成本是由消费者承担者,而不是其他的生产正品的企业承担。而在互联网信息生产中,备案制度让正规企业承担违法企业带来的损失。
理由之三:备案制度变异为审核制
理由之四:备案流程繁杂
理由之五:浪费了社会资源
在我们给企业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有时候需要企业法人到接入服务商处进行拍照验证,但是有的企业可能在外地,并且有的企业法人很难抽出时间,那么,很多订单因为备案制度而丢失,并且过长的备案时间、过于复杂的备案流程,也需要企业专门招聘人手进行这项工作,这阻碍了中小企业灵活运转和进行市场拓展。
理由之六:备案是懒人政策
文化监管一直以来都是监督的难点所在,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要将监管的成本转嫁给企业。实际上,在笔者看来,网站备案是一种懒人政策,监管者省事了,但是为企业添加了无数的烦恼。
对于备案制改革具有启示作用的两项改革
ipo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改革:ipo审核一直是最为严格和漫长的审核制度,但是根据2013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ipo将会逐渐从审核制向注册制度转变。这项改革的核心就是将资料审核的权力从行政部门让渡给股民和公众。即通过信息披露的公开等等措施,让股民去判断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一个股票估值的高低。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缴登记实质上就是事前监督,而认缴登记则更加看重事后监督。即行政机构不应该臆测企业必然会不诚信。在企业失信之前,任何企业都是诚信企业。将这个逻辑应用在网站备案制度上,同样具有道理。行政机构不应该在企业没有刊登非法信息之前,臆测互联网企业必然会刊登不良信息。
网站备案制改革方向
方向一:简化备案程序
将目前备案需要的大量手续以及流程,该合并的合并,该舍弃的舍弃,以此缩短备案的时间,提高审核的效率。
方向二:下放审核权力
在网上,部分网友建议将备案的审核权下放到县级单位,而不是全国的备案审核都需要通信管理局。集中办事导致了效率低下,并且由于对于企业信息掌握的不充分,需要谨慎做出审核决定,存在错审的情况。而下放权力之后,县级单位对于本地企业从事何种经营活动,一目了然,审核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方向三:备案制改为注册制
美国的网站上线,无需进行备案,只需要向接入服务商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接入费用。而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接入服务商实现互联网内容的管控,而不是直接针对个人,无论是网站上线效率,还是监管的效率,都远远高于中国。
方向四:公开备案信息
网站的备案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监督,但是监督的效率并不高。应该适当借鉴ipo改革思路,将社会监督纳入互联网监督之中,通过企业信息的公开,提高监督的透明度。
方向五:降低备案门槛
实施备案的相关部门应该对于备案的流程进行梳理和考察,对于备案过程之中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例如需要企业法人当面拍照、需要法人签字等,应该通过电子化的手段进行流程重造。门槛的降低,也会激发大量中小互联网企业的活力。
总之,网站备案制度需要改革。因为这是一项怨声载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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